青白江区集体商标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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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集体商标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四川隆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7 08:29:41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商标的作用认识越来越全面,因此也加强了对商标的重视程度,现在大型企业都比较重视成都商标注册、商标使用问题,但是中小型企业的品牌意识不够强,其品牌战略使用较少,因此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知道办理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明白进行商标注册时应该自己的名称、头像是否能用来注册商标。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办理经验,小编现在就为您详细讲解是否能用自己的头像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下面为您介绍自己的头像如何注册商标。

自己的头像如何注册商标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以人头像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子很多。大家比较熟知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商标就是用经营者自己的头像作为商标注册。据了解,贵阳老干妈公司于1998年就申请注册了此商标,于2000年4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油辣椒(调味品)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还在有效期内。当然,以自己的头像注册商标的例子很多,当然,以自己的头像注册商标的例子很多,如霸王洗发水,锦和妈中草药跌打酒等等。那么人头像是不是随便拿来就能进行商标注册呢?

头像作为商标注册是有法律程序的。个人头像申请注册商标,除需提供相关资质及申请文件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自然人以本人的肖像申请商标的,提供肖像权人身份公证。由肖像权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带身份证、户口本。具体样式如下:

(2)以非本人的肖像申请商标的,提供经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在操作层面上,商标局在审查肖像商标时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将商标图样与肖像权人一一核对,也无法逐一核实肖像权人同意将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采取了目前这种声明公证的操作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肖像权人只需要本人到其当地的公证机关,向公证人员陈述其意思,并由公证人员记录并制作书面声明公证,来对此予以证明即可。

根据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也同样对商标申请合理性作出了一定限制,结合《商标审理标准》中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审理的解释,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做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将不被接受。如果他人擅自将自己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前些年,“刘德华”商标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四川崇州观胜镇“正宗刘德华板鸭店”的老板刘德华是位土生土长的崇州老人,其自1980年创办“正宗刘德华板鸭店”,为了保护商标,刘德华老人在2004年将“刘德华”三字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07年5月28获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的板鸭、腌肉、香肠。之后“刘德华”板鸭名声日甚。

自己的头像如何注册商标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发现“刘德华”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后,认为其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名誉权,损害了刘德华良好的公众形象,请求要求撤销该商标。由于“刘德华”商标由“刘德华”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与明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刘德华老人并未影响明星刘德华姓名的设定、变更以及自由使用的权利,且“刘德华”也不涉及冒用的问题;同时,其在商标注册时将姓名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使用,也不会引起他人的混淆与误认。

因此,“刘德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既未侵犯明星刘德华的姓名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在提出异议后又很快撤回异议。由此可见,姓名相同时,将姓名与肖像相结合会避免混淆,可大大避免重复。同时,用头像和人名作为商标,不仅能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还可以防止被他人冒用。

商标查询盲区是指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进入商标查询系统,处于未知状态,无法检索的时间段。申请商标前,应当进行商标查询。无论是委托代理人查询,还是到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有一个盲区。商标审查不是机器审查,而是商标审查员的手工审查。既然是手工审核,就有主观性。每个评论者的知识水平和考虑角度都不同。

因此,对于同一商标是否相似,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商标审查员发现商标违反规定的,驳回成都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还需要申请驳回复审,这增加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前注册他人使用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新申请的商标与他人以前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布的商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公告。”新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间,新申请的商标如有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有关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申请商标进入异议程序。

国家商标局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前,应当进行彻底细致的商标查询,避免因类似情况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延长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建议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到社会标准网站免费查询。)对于商标合并,商标局会对商标合并的各个要素进行审查,因此商标局对商标合并的审查时间会比较长。

复合商标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组合商标的单独注册,无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只要有一个能通过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就进入商标公告期,大大提高了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此,如果企业或个人申请的商标既有文字又有图形,建议申请人将文字和图形分别注册为商标。

为加快商标注册进程,缩短商标注册时间,申请人必须合理选择商标,严格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法》规定,某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具有民族歧视性和欺骗性的标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和风俗习惯的标志、具有扩大宣传性和不良影响的标志、没有意义的标志、只有共同的名称、图形、式样和说明特征的标志指货物或服务。新申请的商标一经被他人质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申请商标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因此,为了加快商标注册的速度,商标申请人在遇到异议后需要及时作出回应。建议申请人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其妥善处理商标异议。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引导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成都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如果企业的某个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使用,应当如何维权?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维权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商标法。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就可以依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主张权利。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那么,当企业的未注册商标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但仍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应如何维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对于大多数未注册商标而言,其既难以证明构成驰名商标,也难以证明构成知名商标,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是著作权法。如果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能使企业获得救济,还可以尝试通过著作权法维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正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如果企业能证明商标图文组合系自己原创并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从而通过著作权法来维权。尽管有前文所述的3种维权途径,但小编认为,对于企业而言,最为妥善的维权方法,仍然是尽早将自己经营的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下面一些限制:

(1)商标专用权受到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商标法》第5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2)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续展延长其使用期,而且可续展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如果权利人愿意,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商标专用权。

(3)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

(4)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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