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商标转让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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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商标转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四川隆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5 08:14:22

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有哪些?

1、使用侵权未经成都商标注册权人同意,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的最直接目的就在于对企业商标进行保护,避免他人随意使用。因此,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在实践中,使用侵权相较于其他几种侵权方式而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对这类侵权的追责也是最为困难的。

2、销售侵权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使用侵权一样,销售侵权也不要求经销商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当承担责任。

3、反向假冒侵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商标侵权的形式数之不尽,除上述三类较为典型的侵权方式外,诸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名片,是企业进入市场最有力的武器,具有非常高的价值,因此素有“黄金名片”之称。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产品与客户建立联系的纽带,一定要重视公司的成都商标注册,做好商标战略布局工作。如果没有公司的商标注册的话,就不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是说别人也是可以使用这个商标的,那客户就不能够通过商标来区别自己的商品了,使用这个商标就没有什么意思了。今天就让我们聊一聊公司的商标注册可以为企业带来哪些优势?

1、普通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区别。申请注册商标的第一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保护自己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个商标名字是唯一的,合法的,仅此一家的!同时,也就是说拥有了一枚注册商标如同赋予自己的商品一个合法的身份,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了一份保险,并且也拥有了追究市场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的权利。

2、提升企业和产品形象。拥有一枚注册商标意味着得到国家的认可,更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在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商标注册证》也几乎成为了标配;商标不光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每件商标注册证书上面都有我们国家的国徽。

3、无形资产。近几年商标申请量的增多,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商标,二手商标转让平台也日渐成熟,不完全统计每日交易量都在逐日递增,可见其作为无形资产属性越发得到体现;再者,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碰到资金难题的话,也可以拿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相应的融资质押,以解企业燃眉之急!

4、无商标不加盟。加盟连锁的商业模式,是被无数人验证过可行的、成功的商业模式,打造品牌--输出技术--输出管理--做大体量—盆满钵满!然而,没有人愿意去信任和加盟一家连商标都没有注册的企业,因为它“锁”不住市场。根据上面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公司的商标注册是拥有非常多的好处的,公司的商标注册可以陪伴我们的企业一起成长,随着企业名气的不断增加,公司的商标注册的价值也随着不断的增长的。所以企业在发展的前期就要对公司的商标注册产生足够的重视。

一、驰名商标是指什么?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它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良品种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完美结合物,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争创驰名商标已为企业所共识。《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怎样注册驰名商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成都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如果企业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同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据此,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申请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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