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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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四川隆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1 08:21:32

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如果事先不做了解,那么在办理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但现在有了代理注册公司,那么办理公司注册就简单多了,那么选择哪家比较便宜呢?注册一家物流公司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生产项目,提交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注册商标后,自有法律的保护。可那些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你支支招,告诉你如何保护那些未注册的商标。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国外的产品也渐渐走入国门,成为大众所熟悉的。然而,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四川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权范围界定过宽,必然影响到第三人对相同商标资源的使用。商标如同人的姓名,人难免重名,未注册的商标也难免出现相同的情况。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权作宽泛保护,则必然要求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相同或相似,这显然难以做到。身处不同地方的商标使用人难免发生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范围界定过窄,又不能保护注册商标申请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平衡四川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⒈商标是否使用基于前面的法理分析,商标注册申请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所以,对未使用的商标,其上不可能存在商誉,商标创造人不能主张商标注册申请权。

2.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一个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8]如果其他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人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该行为理应被禁止。

3.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公示效果。需要选定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系统确定自己欲以使用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经营者必须选定其他商标,反之,则可以使用和注册。

而这种查询的成本相当便宜,是合理成本。但商标注册还未成功拿证前,不能产生公示效果,处于不同地域的商标使用人无法通过合理成本获取商标的使用情况,难免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故必然出现善意使用人。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理,善意使用人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而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之一。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选择注册该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是恶意的,反之则被认定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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